公告公示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5-23 来源:水资源水保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作者: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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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1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从2015年10月1日起,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财综〔2014〕8号
浙价费〔2014〕24号
浙价费〔1997〕107号
浙价费〔2017〕104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浙税发〔2020〕90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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