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水利局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公告公示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3 来源:水资源水保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作者: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1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吨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从2015101日起,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

财综〔20148

浙价费〔201424

浙价费〔1997107

浙价费〔2017104

发改价格〔2014886

浙财综〔201427

浙价费〔2014224

浙政办发〔2015107

发改价格〔20171186

财税〔202058

浙税发〔202090

 

浙政办发〔2015107号从201510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