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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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嘉兴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26 来源:水资源水保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字号:[ ]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嘉兴市水利局

税务机关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从2015年10月1日起,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政府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1.《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2.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浙税发〔20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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